一、验收依据
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包括:国家有关项目和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规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批复,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计划,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等相关文件。
二、验收条件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完成各项投资。
(二)生产性和辅助性设施已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要求建设完成,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项目已按批复要求淘汰。
(三)竣工决算报告已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注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中须明确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设施等配套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相关职能部门已经同意进行验收。
(五)项目文件资料已经系统整理,立卷归档。
如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更,或项目总投资调整10%以上的,应视实际情况调整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三、验收材料
(一)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其中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需单独说明),技术改造后工 艺水平、产品水平、质量及生产能力提升情况,招标情况,工装装备、材料工艺、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生产准备情况,项目总体评价等。(报告格式规范可参考 附件)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注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环保、节能、消防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验收程序和组织。
(一)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实施企业通过市州经信委或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省经信委审查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达到规定要求后,组织验收或委托地方经信部门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由经信、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
(四) 召开验收会议。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项目单位的汇报,审阅项目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试生产等情况,对 项目投资、设计施工、设备和投资效益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
五、其他
(一)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参照上述要求组织验收,可适当简化程序,着重对投资完成、生产线建设、产能达标、环境保护、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委托地方经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要及时形成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意见、验收委员会名单报省经信委批复。
(三)如本通知与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下发的竣工验收办法相冲突,以国家下发的竣工验收办法为准。
附件: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参考格式)
附件: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参考格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介绍,重点介绍生产装备、生产经营效益等方面情况。
二、项目建设依据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单位,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日期。实施过程中有变更的,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和批准机关。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项目批准的改造目标及主要改造内容。
四、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批准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技术设备、土建、辅助设施等完成情况;环保、消防安全等设施“三同时”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管理和财务决算情况(其中,中央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需单独说明);项目招标情况;项目档案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生产准备及试生产情况。
五、技术经济效益情况
包括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变化情况,改造前后的企业生产能力、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技术改造的经验和存在问题
八、总结评价
是否达到项目标志性目标等总体情况概述。
附件: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核准(备案)等批复文件;
2、国家有关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3、环境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同意验收意见;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同意验收意见;
4、项目土建或设备中标通知书;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6、有淘汰落后能力的项目提供淘汰证明;
7、其他要求的文件。